图自视觉中国
浙江在线-杭州频道11月18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王佳)为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杭州重新修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自11月14日起,修订后的《关于建立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杭州市政府网站上征求意见,将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作为救助对象。
根据《实施意见》,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分为救助申报、身份认定、资金核报、资金拨付、资金追偿五大流程。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范围内省、市医疗机构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城区范围外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如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根据《实施意见》,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阅读《实施意见》全文:《关于建立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