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频道3月11日讯(记者 刘健 通讯员 单曹辉 盛振刚)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杭州全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3月8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二氧化碳(满瓶)、氧气瓶(满瓶)、乙炔瓶(满瓶)等气瓶共计176瓶。
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气瓶属于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将此处作为非法储存经营危化品的仓库。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的,并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方。
随后,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积极与萧山区公安分局对接,萧山区公安局分局经过立案侦查,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