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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通报三个环境执法“首次”案例 将实施有奖举报

  浙江在线-杭州频道7月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梦月 通讯员 裴斐 编辑 李如)生态环保工作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7月5日上午,杭州市召开2018年环境执法新闻通报会,会上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环境执法查处情况,并通报了三个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首次”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687件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杭州市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环境执法方面不断拓展领域、加大力度,今年上半年,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信访分析、日常巡查、在线监控等方式发现并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687件、罚款3456.06万元。

  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件,刑事拘留13人,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18件,行政拘留15人。共实施查封扣押38件,停产限产11件。

  在687件环境违法案件中,主要类型有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废水超标排放三大类。

  环境执法出现三个“首次”案例

  会上还通报了三个在杭州市环境执法过程中,属于“首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包括:

  首次实施对违法企业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双处罚”的案例

  今年5月,杭州市环保局对杭州芯聚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波峰焊和一台回流焊正在使用,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中要求的“不设波峰焊、回流焊”不符。经调查,该公司新增的波峰焊、回流焊工艺,属于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法定代表人作为杭州芯聚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环保局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单位拟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124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首次由交警与环保两部门分别对超标排放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实施“双处罚”的案例

  今年5月10日市环保部门与交警部门联合在现场开展道路执法过程中,浙AA06L2(蓝色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经现场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驾驶员被市交警部门依法以“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被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由于该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复检,5月30日,环保部门依据《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对该车车主(也是本案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

  首次对油罐运输车处罚的案例

  在今年5月开展的对全市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油气回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中,环保部门经现场检测发现杭州中油储运公司3辆汽油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该公司被余杭区环保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被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这是全省首次对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不合格的处罚。

  环境执法领域更拓展、监管更有力

  据悉,今年的环境执法工作,领域更拓展、监管更有力。

  除继续关注工业污染源之外,将领域拓展到与公众息息相关的生活源。如对汽车维修企业、干洗行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其中对油罐车的监管,实现了油气回收工作从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的闭环化监管。通过监管前移,更加注重对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的过程,力求达到减少环境污染行为发生次数或减轻污染影响程度。

  此外,以往对机动车超标排放仅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处罚,今年起,公安交警部门将“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纳入处罚,与环保部门联手加强对高排放柴油货车的监管,共同助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实施有奖举报监督,奖金最高10万元

  接下来,环境执法工作重点将按照领导到位、措施到位、问责到位、公开到位“四到位”要求,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按照“一事一案”落实专人跟踪督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

  此外,还将深入推进全市环保执法“百日会战”行动。继续以“蓝天保卫行动”“护水斩污行动”“清废净土行动”三大系列专项执法攻坚行动为主线,通过执法排名、定期通报、定期督查、不定期暗访、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落实环保监管主体责任。

  在机动车监管方面,将充分利用道路抽检和遥感检测的方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尤其是柴油货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实施处罚,及时将超标排放车辆信息通知到车辆所有人或所属企业,并督促限期维修并检测合格,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将向社会公开。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值得关注的是,杭州市环保局正在修订《杭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新办法将大幅提高奖金金额、降低举报门槛、扩大企业范围,凡涉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热电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垃圾、污泥处理厂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均适用本办法,奖金最高可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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