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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牌”6年后拟首次放宽 将推出“浙A区域号牌”

记者 董旭明 摄

  浙江在线-杭州频道1月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帆 吴佳妮 王玉宾 摄影 董旭明 通讯员 范杨)杭州实施“限牌”政策6年后,将首次放宽。

  1月5日,杭州就小客车“区域指标”“浙A区域号牌”设置及相关配套措施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征求稿已通过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4日,广大市民群众可通过公告公示的电话、邮箱、邮寄地址进行反馈。

  什么是“区域指标”“浙A区域号牌”?

  据征求意见稿,杭州市将在小客车其他指标中增设“区域指标”。

  “区域指标”最大的特点,就是无需进行摇号或竞价,只要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申领“区域指标”。

  “浙A区域号牌”是指使用本市“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专用号牌。“浙A区域号牌”的通行管理,按杭州市公安交警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申领“区域指标”?

  只要符合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并审核通过的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指定网站、平台和小客车调控窗口直接申领“区域指标”。

  个人可直接申领1个“区域指标”,单位一个年度内仅可直接申领1个“区域指标”。

  拥有“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参加摇号竞价。“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可转为“浙A号牌”小客车。

  单位和个人名下如拥有有效未使用的“区域指标”或“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不影响参与小客车竞价或摇号的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增量指标(更新竞价除外)和“区域指标”不可用于个人名下第二辆小客车登记。简单的说,如果个人名下有“浙A区域号牌”的小客车,又通过摇号或竞价取得了“增量指标”,这时候“增量指标”不可用于个人名下第二辆小客车登记,只能二选一,要么用“增量指标”将“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转为“浙A号牌”小客车,要么放弃“增量指标”。

  如何辨别“浙A区域号牌”?

  “浙A区域号牌”的组合方式现阶段为“浙A”后的第2、5位或第3、4位均为字母,其余为数字,如:“浙A·5B55B”或“浙A·55BB5”。

  设立区域指标后将同步取消现行县(市)的指标配置。

  无需摇号或竞价,就能拿到的“浙A区域号牌”,在行驶权限上,自然比不上“浙A号牌”。

  根据征求意见稿,“浙A号牌”小客车“错峰限行”措施不变,将新增“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限行范围和时段,调整“非浙A号牌”小客车限行范围和时段。

  “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限行范围:

  石祥西路—石祥路—石祥东路—杭浦高速—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东湖南路—九堡大桥—通城高架路—通惠北路—通惠中路—通惠南路—晨晖路—风情大道—滨文路—之江大桥—之浦路—紫之隧道—紫金港路—紫金港路隧道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杭浦高速、绕城高速公路不含。

  限行时段:

  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的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00—10:00和15:00—20:00;

  限行范围内其他道路的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00—9:00和16:30—18:30。

  另外,全号段限行范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14〕54号)规定的限行范围(含边界道路)和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对应工作日尾号限行,范围为“全号段限行”以外的其他道路。

  “非浙A号牌”限行范围:

  绕城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的杭州市域所有道路。其中,高速公路不含。

  限行时段:

  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的工作日7:00—10:00和15:00—20:00;

  其他道路的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00—9:00和16:30—18:30。

  另外,“非浙A号牌”小客车仍实施全号段限行。

杭州市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调整示意图

  外地牌照车辆有急事要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期进杭州城怎么办?

  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本省“非浙A号牌”小客车“急事通”申请次数。

  从原来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的次数不超过12次调整为24次,且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

  不过,外省号牌(“非浙号牌”)小客车允许通行的次数不变,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次数不超过12次,且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

  本次政策调整将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杭州市民本人的“非浙A号牌” 小客车可以转入本市,具体如下:

  1.2021年1月5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的“非浙A号牌” 小客车。

  2.凭本人持有的有效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或区域指标均可办理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手续。

  3.截止日期:2022年3月1日(不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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