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频道3月19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西检 记者 李攀 李灿 见习记者 孙磊)3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西湖区公安分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降低审前羁押率对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罪行较轻,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确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适用不逮捕措施的非羁押诉讼案件程序。但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使用电子手环等“云”监管措施对审前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西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的使用一直存在着“重逮捕、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落实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力量不足,导致一些案件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出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甚至下落不明的现象,不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以,对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即便是轻罪刑案件,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一般也采取逮捕措施,这样就形成了逮捕率高、审前羁押率高、捕后轻刑率高等问题,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而且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社会。
为了加强诉源治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和西湖区公安分局经过前期磋商,达成共识,利用“云”管理机制对审前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该电子监管措施可以实现远程开关机、人机分离报警、破坏报警、越界设置、越界报警、特殊场所接近报警、自动巡检、巡检频率设置、实时查询、轨迹查询等多重功能;实现明确的区域活动限制管理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能够回归日常生活,又能够确保其活动行为的时时可控。即使发生任何突发状况,也能够第一时间应急反应,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意见》还对非羁押诉讼案件、人员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反电子监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了管理措施。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和人民法院判处实刑、免于刑事处罚的,及时解除电子监管措施。
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轻罪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电子监管措施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促进赔偿退赃,提升认罪认罚的效果,而且还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益,实现更良性的司法循环。”